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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家港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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