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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张家港、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张家港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张家港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张家港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______”的广告服务代理(包括平面创意、撰文、设计、策划)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张家港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_______”项目的广告服务代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广告创意、撰文、设计、策划等代理事宜。
二、张家港期限
委托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本协议所拟张家港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协议。
三、乙方工作内容
广告的创意、文案、软文撰写、设计、策划、影视创意等事宜,包括楼盘VI、报纸广告、夹报、宣传单张、海报、楼书、房展、展厅、喷画、广告折页、杂志广告、DM、邀请函、贺卡、现场POP、户外广告等平面设计、影视创意、影视脚本、活动策划方案、形象策划方案。
四、双方张家港方式
甲、乙双方以第一个月作为张家港试点,在完成第一个月张家港后,甲、乙双方都有权对对方的工作情况、张家港程度、是否违约等情况进行评判,以作为是否继续张家港的基础。如甲、乙双方对对方的张家港情况不满意,均有权解除余下时间的张家港关系。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设计制作等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相关设计制作等更符合甲方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付清相关设计制作等的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3、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全部费用。
4、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所需的有关甲方的信息或其他相关资料。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全不费用。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相关设计制作等。
4、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相关设计制作等。
5、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相关设计制作等。
六、工作时间
各项工作开始前,双方应协商具体的时间安排,并由乙方做出详细的工作日进度,双方遵照执行。
七、收费条例
收费标准:
首个服务月:_____000、00RMB
其他服务月:每月______000、00RMB
结算方式与时间:
1、首个服务月的服务费:签定本广告服务代理协议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先付首个服务月的部分服务费(即______0000、00RMB),首个服务月的服务费余额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2、其它服务月的服务费:甲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每月______日前将上月的服务费付请。
3、所有款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滞纳金:若甲方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逾期未付款,则须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
5、违约金: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每拖迟一天按月服务费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八、利益分配
1、遇有违“一对一”广告经营原则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经营的广告客户乙方应将所得纯利润的50%返还甲方,但本分配办法仅限于乙方与此类广告客户订立广告代理合同的第一个经营年度,如乙方代理客户时间超过一年则超过一年的经营利润均归乙方所得。
2、乙方在国际广告市场组织的重要广告客户或乙方承办的大型广告发布活动,由甲乙双方张家港经营时视具体情况由双方以“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利益分配办法。
九、保密协议
张家港期内未经项目张家港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张家港双方以外的张家港方进行张家港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张家港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知识产权
1、甲方在未付清相关设计制作等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相关设计制作等的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十一、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提供有关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资料、活动优惠政策而造成损失的,则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不及时提供宣传策划方案,甲方追究责任或终止合同。
3、甲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给乙方宣传策划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在张家港过程中任何一方泄露商业秘密或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第三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5、任何一方单方擅自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均属违约行为,需由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违约责任。
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应由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而中止合同或改变合同的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十二、终止合同的条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予以及时纠正;如违约方不能及时纠正,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在张家港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以补充协议形式补充其他条款,其法律效力与本合同的条款同等。
十四、双方在张家港过程中如有非本协议所规定的业务(影视执行、输出打样、印刷、广告工程、市调、媒体监控、活动执行、公关等方面),可另行签定项目合同。
十五、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十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约日期起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委托人:
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委托人:
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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